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

環境部為了蒐集、處理及利用基於「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與「噪音管制法規費收費標準」辦理之審查與收費作業,您所提供或未來基於各種事由將提供的個人資料(下稱個資),謹先告知下列事項:

蒐集目的:

  • ○七八 計畫、管制考核與其他研考管理
  • 一六五 環境保護
  • 一一九 發照與登記
  • 一七二 其他公共部門(包括行政法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及其他公法人)執行相關業務

個資類別:

  • C○○一 辨識個人者(姓名、職稱、工作地址、工作電話、電子郵遞地址、憑證卡序號、憑證序號)
  • C○○二 辨識財務者(電子案號銷帳編號)
  • C○○三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統一編號、合格證照號碼)
  • C○九三 財務交易(收付金額)

利用期間:至蒐集目的消失為止

利用地區:中華民國

利用者:環境部及其他有業務往來之公務及非公務機關

利用方式:在不違反蒐集目的的前提下,以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書面、傳真及其他合法方式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