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為了蒐集、處理及利用基於「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與「噪音管制法規費收費標準」辦理之審查與收費作業,您所提供或未來基於各種事由將提供的個人資料(下稱個資),謹先告知下列事項:
利用期間:至蒐集目的消失為止
利用地區:中華民國
利用者:環境部及其他有業務往來之公務及非公務機關
利用方式:在不違反蒐集目的的前提下,以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書面、傳真及其他合法方式利用之。